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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