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孔*乙与孔*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孔*甲诉被告孔*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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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诉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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