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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马一代勒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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