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甲与被告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孔*乙与孔*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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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沙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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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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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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