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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纪元与师永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甲与被告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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