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与被告安军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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