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宋*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的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天睿诉高东武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马凌*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