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其余35元退还原告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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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安军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宋*超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某与张*抚养费一案民事判决书
杜*某与杜*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