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40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1375元退还原告杜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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