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先*与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先某与木*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木合塔尔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力娜依u0026middot;朱马洪阿**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2900元,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书,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应本案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2009)克*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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