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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本院已准予原告缓缴至宣判前。案件保全费12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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