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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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