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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