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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负担,余款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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