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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范*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范*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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