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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赵某某诉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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