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以上合计89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