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徐**与颜*甲、武某某、颜*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徐**、徐**与被执行人颜*甲、武某某、颜*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莆田**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徐**、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聘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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