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谢**、陈*与被上诉人池*甲、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尤溪县人民法院(2015)尤*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谢**、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谢**、陈*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谢**、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上诉人谢**、谢**、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