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通过12368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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