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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