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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