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胡延书、郭**与郭**、吴**、郭**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胡延书、郭**与被执行人郭**、吴**、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勇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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