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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蓝*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漳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22日娶亲时,蓝*收取的红包8200元属于婚前彩礼,应予返还。二审偏袒蓝*,判决免予返还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蓝*提交意见称:其没有收到何*任何彩礼,请求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与蓝*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2013年5月22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时,蓝*收取何*红包8200元属于婚后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二审法院改判免予返还并无不当。

综上,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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