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诉被告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6元,因本案以撤诉结案,应减半收取即为人民币1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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