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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