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潘*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陈**与陈**、王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蓝*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郭**、胡延书、郭**与郭**、吴**、郭**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郑**、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苏*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