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吴XX、吴X甲、邱**(以下简称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同意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122.5元(原告刘XX已预交2245元,应退回案件受理费112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