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何*与被告郑**、郑**、曹学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都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梁**、齐**、梁**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李**、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王*、申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曹**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吴*、吴**、彭**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周**、张**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