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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冉诉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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