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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杨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李**、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于2010年农历12月22日经介绍与被告李*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我给付被告李*某彩礼钱44000元。2011年农历5月份,被告李*某外出打工,后杳无音讯,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钱4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三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

3、证人陈**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陈某某给付三被告彩礼钱435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李**、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农历12月22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农历12月16日经媒人给付被告李某某订婚礼金6800元及购买三金的费用2800元,于2010年农历12月20日经媒人给付三被告彩礼钱43500元,李某某的父母李**、杨某某均在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农历5月,被告李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此后杳无音讯,导致同居生活无法继续,故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仅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照此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彩礼。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半年,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三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李**、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钱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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