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牛*与汪**、汪**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候*甲与被告王**、王**、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胡*某、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华*、华*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黄*、黄*某与被告王*、王*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甲诉被告沈**、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丁*甲、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蓬*甲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孟某某离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