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被告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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