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谈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潢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甲诉被告沈**、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张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王*、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蓬*甲诉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王*、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高进进、高**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与被告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甲与被告费*甲、费*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