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王*、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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