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芦佩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芦**返还彩礼,但经查收取原告彩礼的一方系卢佩,并非芦**,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铁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