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李**与被告芦佩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孔**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王**、高明清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袁*、袁**与被上诉人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书记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王**、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阳诉被告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高*、高**、苗新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