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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胡**、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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