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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甲与符*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甲与被上诉人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符*甲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符*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符**、符*甲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4日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后双方一起到符**打工的地方上海共同生活了三个月的时间,期间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14年8月,符*甲从上海回来后双方就没有联系了。在恋爱期间、订婚期间,符**给付符*甲的礼金有:给符*甲现金18800元,金器折合现金18600元,给符*甲的u0026ldquo;见面礼u0026rdquo;800元,给符*甲亲戚的u0026ldquo;叫口礼u0026rdquo;4600元,给符*甲外公、外婆、奶奶共3000元,给符*甲弟弟1200元,第一次去符*甲家给付1000元,给符*甲亲戚的礼性14份折合现金7000元;符*甲给付符**的礼金有:给符**父母现金1600元,给符**金器折合现金1800元,给符**亲戚u0026ldquo;叫口礼u0026rdquo;1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符**、符*甲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产生纠纷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符**要求符*甲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农村的风俗习惯,除给付符*甲亲戚的7000元以外,符**给付符*甲的其余48000元可作为彩礼予以认定,抵扣给付符*甲方的现金5100元,符*甲尚收受符**给付的彩礼现金42900元,应酌情考虑由符*甲返还60%为宜;对于符*甲提出的要求符**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限符*甲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符**彩礼现金2574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符**负担260元,符*甲负担390元。

上诉人诉称

符*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符*甲返还符*乙彩礼现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符*甲不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被上诉人辩称

符*乙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二、符*甲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三、符*乙在订婚期间给付符*甲父母现金9600元,应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符*甲的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符*甲返还符*乙彩礼现金是否适当。

男女双方依照习俗给付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符*乙与符*甲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相互给予彩礼,后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符*乙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审结合符*甲与符*乙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符*甲按60%的比例向符*乙返还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符*甲提出原审判决其返还符*乙彩礼现金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符*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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