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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叶**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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