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洪**与劳仲春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与邹**、邹*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温**、温**、温达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甲与梁*乙、廖*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50甘**、甘国方、甘金新与张**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罗*与马*、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游*与被告覃*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赵**等与邓*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与蒋**、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欧**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