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与被告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7.5元,退回原告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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