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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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