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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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