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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李**之委托代理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订立婚约时合计向她家支付礼金16400元,恋爱过程中又向陈*之父陈*某支付生日贺礼800元,现因陈*悔婚,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礼金。

被告辩称

被告陈*、李*某辩称:我方收受礼金16400元是实,但该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对支付陈*某生日礼金800元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于2014年1月订立婚约,胡某某向陈*及其家人支付礼金16400元。后双方婚事未成,胡某某即于2015年4月起诉来院,要求陈*及被告李某某退还礼金。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审理中,胡某某放弃对支付陈*之父生日礼金800元的返还主张。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询问记录等证据经庭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基于与被告陈*成婚的预期而向陈*及家人支付礼金,后双方未实现结婚目的,陈*及其家人理应返还该笔礼金。陈*、被告李某某辩称该礼金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同意返还,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陈*、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胡某某支付的礼金16400元。

本案受理费115元,由胡某某承担55元,由陈*、李**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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