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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蒋某某、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蒋某某、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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