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蒋某某、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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