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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