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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