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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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