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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