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