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某某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