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冶某某与兰某甲、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甲、安*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毛某乙与梁**、梁**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刚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邸某某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秦*某与秦**、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马**与马**、马**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蔡某某、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杨某某、杨**、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