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另有证据需要收集,须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魏**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婚约财产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田**、田**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婚约同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苟**与被上诉人马**婚约财产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张*、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范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