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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另有证据需要收集,须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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