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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高武军、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武军、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上诉提出在商议彩礼时存在二程、三程礼的问题,一审未进行审理,为此双方争议较大。一审在传唤高武军、罗**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仅以媒人蔡**的证言作为证据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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