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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被告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连某某诉称,2014年1月,其子连某某与被告之女祁某某以彩礼136000元订婚,原告还给了被告方*手镯等物。2015年2月祁**以看望娘家嫂子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请被告返还彩礼款13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其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告之子连某某与被告之女祁某某以彩礼130000元订婚,此外原告还给付了被告方*手镯等物。同年3月,连某某与祁某某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5年2月,祁某某以探望娘家嫂子为由离家出走,再未回家。

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返还彩礼的协议,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同被告之女缔结婚约,被告按习俗收受原告彩礼130000元,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并已达成返还彩礼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连某某彩礼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604元、被告负担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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