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某与被告何*、何*某、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某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杨*、杨*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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