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李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黄*甲与被告韩*某、韩*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曾**与陈**、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