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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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